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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四 章 獎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獎懲
第 69 條

旅行或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予以獎勵或表揚外,並得協調有關機關獎勵之: 一、熱心參加國際觀光推廣活動或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者。 二、維護國家榮譽或旅客安全有特殊表現者。 三、撰寫報告或提供資料有參採價值者。 四、經營國內外旅客旅遊、食宿及導遊業務,業績優越者。 五、其他特殊事蹟經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第 70 條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金額繳足保證金: 一、受停業處分者。 二、保證金被強制執行者。 三、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者。 四、其所屬觀光公益法人解散者。 五、有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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