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金額繳足保證金: 一、受停業處分者。 二、保證金被強制執行者。 三、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者。 四、其所屬觀光公益法人解散者。 五、有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者。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金額繳足保證金: 一、受停業處分者。 二、保證金被強制執行者。 三、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者。 四、其所屬觀光公益法人解散者。 五、有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