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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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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僱用之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辦妥離職手續而任職於其他旅行業。 二、擅自將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借供他人使用。 三、同時受僱於其他旅行業。 四、掩護合格領隊帶領觀光團體出國旅遊者。 五、掩護非合格導遊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或大陸地區觀光旅客至中華民國旅遊者。 六、擅自透過網際網路從事旅遊商品之招攬廣告或文宣。 七、為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之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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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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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63 條規定:「旅行業僱用之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辦妥離職手續而任職於其他旅行業。 二、擅自將專任送件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