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金額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一、受停業處分,停業期滿後未滿二年。 二、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 三、其所屬之觀光公益法人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足以保障旅客權益。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金額投保履約保證保險: 一、受停業處分,停業期滿後未滿二年。 二、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 三、其所屬之觀光公益法人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足以保障旅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