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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風景特定區內之清潔維護費、公共設施之收費基準,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訂定,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
  2. 前項公共設施,如係私人投資興建且依本條例予以獎勵者,其收費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3. 第一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三日公告並懸示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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