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特定區設有專設管理機構者,本規則有關各種申請核准案件,均應送由該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其經營管理事項,由該管理機構執行之。
根據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23條,風景特定區設有專設管理機構的情況下,所有申請核准案件都應該透過這個管理機構送交主管機關審核,而且管理機構負責執行經營管理事項。 在這條法規下,可以舉出台灣《風景特定區設置及管理條例》以及相關公告文件作為參考,例如該特定區的設置及管理機構的設立法源,或者特定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案件至主管機關的相關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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