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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評鑑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經交通部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為直轄市級或縣(市)級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交通部核定後,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公告之。
  2.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所在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者,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公告變更其等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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