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相同之名稱。
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了民宿的名稱,不得跟同區域內其他民宿、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使用相同的名稱。這是為了避免混淆,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是《發展觀光條例》,其中有一個相關範例是被告核准另一家名為「日華金典會館」的旅館業設立,故原告的申請案不宜再核准,以免形成同名的旅館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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