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根據民宿管理辦法第17條,地方主管機關有權駁回申請民宿登記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 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2. 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3. 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這些規定是針對民宿登記案件的處理程序和要求,確保申請人遵守相關規定。例如,如果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補正,地方主管機關就有權駁回申請。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民宿業者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以確保遊客的安全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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