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一、喪失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使用權利。 二、建築物經相關機關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而處以停止供水、停止供電、封閉或強制拆除。 三、違反第八條所定民宿申請登記應符合之規定,經令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不得經營民宿之情形。 五、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但書或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所為保留民宿登記證廢止權之附款規定。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