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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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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一、喪失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使用權利。 二、建築物經相關機關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而處以停止供水、停止供電、封閉或強制拆除。 三、違反第八條所定民宿申請登記應符合之規定,經令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不得經營民宿之情形。 五、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但書或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所為保留民宿登記證廢止權之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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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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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宿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一、喪失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宿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