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領取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一、喪失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使用權利。 二、建築物經相關機關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而處以停止供水、停止供電、封閉或強制拆除。 三、違反第八條所定民宿申請登記應符合之規定,經令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不得經營民宿之情形。 五、違反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款但書或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所為保留民宿登記證廢止權之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