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民宿經營者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該管派出所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 二、攜帶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 四、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五、有喧嘩、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 七、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