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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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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經農業主管機關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2. 2.前項但書規定地區內,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者,其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3. 3.第一項偏遠地區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交通部備查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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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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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宿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宿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