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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申請開工前,應先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及捷運營運機構,辦理捷運設施之現況調查及現況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護捷運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同意後始得開工。
  2. 前項行為,經捷運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辦理之。
  3. 第一項施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挖步驟、計時、機具及工地檢驗之方式。 二、輔助工法及其施作機具之說明。 三、降水系統之機具、配量及各開挖階段之水位控制。 四、各開挖階段支撐應力、擋土壁變形及捷運設施之變形預測值。 五、監測系統之儀器配置及安裝方式。 六、高空吊掛作行為之區域範圍、與捷運設施相關之位置、內容、時間、機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資料。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基於公共安全或保護捷運設施之需要,經捷運主管機關要求檢附之文件或說明。
  4. 前項第四款之分析過程應作成評估報告,並列為施工計畫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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