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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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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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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於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完工後申請
使用執照
前,應向捷運
主管機關
申請會勘。
捷運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會勘應通知捷運營運機構參與之,並作成會勘紀錄,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參與會勘之機關名稱、會勘地點及時間。 二、現況測量及現況調查之檢視結果紀錄。 三、應改善部分之說明。 四、其他必要事項。
起造人依據會勘紀錄改善完畢後,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再次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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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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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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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禁建限建範圍及其管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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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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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建築物、廣告物或障礙物之處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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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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