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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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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其不妨礙大眾捷運系統安全者,得按現狀使用,除得修繕或拆除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其修繕或拆除方式應由當地該管主管機關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審之。無該管主管機關者,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2. 2.前項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經捷運主管機關認定有礙大眾捷運系統之安全者,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協議修改或拆除。
  3. 3.前項協議於三個月內無法達成者,當地該管主管機關得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或拆除,屆期未修改或拆除者,強制拆除之。
  4. 4.自行拆除或強制拆除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廣告物之補償依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拆遷補償規定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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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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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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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 22 條規定:「本辦法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其不妨礙大眾捷運系統安全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