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經行政院
核定
後,其禁建、限建範圍,經捷運
主管機關
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土地權利
關係人
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捷運主管機關於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意見後,劃定禁建、限建範圍。
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後,捷運主管機關應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地形圖,並於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委託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實施。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禁建限建範圍及其管制 §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建築物、廣告物或障礙物之處理 §2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