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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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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附件二所劃定之範圍。
  2. 2.下列行為之主管機關准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地基調查鑽孔。 五、障礙物之堆置。 六、抽降地下水。 七、管線、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之開挖。 八、地下構造物之拆除。 九、地下鑽掘式管、涵之設置。 十、河川區域之工程行為。
  3. 3.前項各款行為之審核與管理之範圍,依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4. 4.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進行第二項各款行為前,應先與捷運主管機關協調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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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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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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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 7 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附件二所劃定之範圍。下列行為之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