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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7 條

  1.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附件二所劃定之範圍。
  2. 下列行為之主管機關准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地基調查鑽孔。 五、障礙物之堆置。 六、抽降地下水。 七、管線、人孔及其他工程設施之開挖。 八、地下構造物之拆除。 九、地下鑽掘式管、涵之設置。 十、河川區域之工程行為。
  3. 前項各款行為之審核與管理之範圍,依附件三之規定辦理。
  4.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進行第二項各款行為前,應先與捷運主管機關協調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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