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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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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應依本部或資助機關要求,定期提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運用情形及資料。
  2. 2.本部或資助機關得就前項資料進行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3.前二項資料及實地查訪結果,得作為補助之參據。
  4. 4.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未於本部或資助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者,本部或資助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補助。
  5. 5.本部所屬機關(構)應定期或依本部要求,提報自行或資助研發成果管理運用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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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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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依本部或資助機關要求,定期提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運用情形及資料。本部或資助機關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