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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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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其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研發成果商品化有助於整體產業發展。 二、經執行單位公告後一定期間,無國內業者願意製造銷售。 三、為因應產業緊急狀況、國家安全或其他相關因素,有製造銷售之必要。
  2. 2.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應自行評估其研發成果價值,並納入成本估算。
  3. 3.前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第三十條規定繳交本部,並依第三十一條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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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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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 條規定:「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其研發成果製成商品銷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先報資助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