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四款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與運作,及審議基準與作業程序之內容。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及內部與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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