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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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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組。
  2. 2.前項稽核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該次稽核所需之技術、管理、法律或實務專業知識之公務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3. 3.前項公務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迴避擔任該次稽核之稽核小組成員: 一、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家屬或上開人員財產信託之受託人,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有財產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 二、本人、其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家屬,與受稽核者或其負責人間,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有僱傭承攬、委任、代理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三、本人目前或過去二年內曾任職之機關(構)、事業或單位,曾為受稽核者進行與受稽核項目相關之顧問輔導。 四、其他足認擔任稽核小組成員將影響稽核結果公正性之情形。
  4. 4.本部應以書面與稽核小組成員約定利益衝突之迴避事項及執行稽核之保密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根據該條款來看,它規定了辦理稽核時應組成稽核小組,小組成員應該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稽核所需專業知識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在組成稽核小組時,如果有利益衝突的情形,該成員應主動迴避,並且需簽署保密義務協議。 舉例來說,在《行政院衛生署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中,也有類似的規定,要求與受稽核者有利害關係的成員應該自行迴避擔任稽核小組成員,以確保稽核結果的公正性。這個規定也符合法律原則中的公正性和避免利益衝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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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本部為辦理第六條第一項之稽核,應依同條第四項之考量因素及實際稽核需求,就各受稽核者分別組成稽核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