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衛生福利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9 條,根據該條款來看,它規定了辦理稽核時應組成稽核小組,小組成員應該由具備資通安全政策或稽核所需專業知識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在組成稽核小組時,如果有利益衝突的情形,該成員應主動迴避,並且需簽署保密義務協議。 舉例來說,在《行政院衛生署外勞健檢醫院之指定與撤銷注意事項》中,也有類似的規定,要求與受稽核者有利害關係的成員應該自行迴避擔任稽核小組成員,以確保稽核結果的公正性。這個規定也符合法律原則中的公正性和避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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