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依據醫師懲戒辦法第 24 條,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這表示醫師懲戒辦法對於醫師懲戒委員會和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的經費,應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範例:根據所參考的裁判要旨內容,可以以醫師懲戒事例中的費用支出項目作為範例。例如,醫師懲戒委員會辦理一個醫師懲戒案件時可能涉及調查費用、審理費用等經費支出,這些經費應由設置機關來支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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