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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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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2. 2.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各該設置機關遴聘之。
  3. 3.第一項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醫學(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法學專家學者、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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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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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懲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師懲戒辦法第 3 條規定:「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師懲戒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