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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職能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職能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2. 職能治療所,不得為職能治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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