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職能治療師法第28條的相關內容。
職能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職能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職能治療所,不得為職能治療廣告。
立法理由為避免職能治療所以誇大不實廣告,誤導病人,故嚴格限制廣告內容。
職能治療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職能治療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事項。 非職能治療所,不得為職能治療廣告。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第三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為避免職能治療所以誇大不實廣告,誤導病人,故嚴格限制廣告內容。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將「衛生」二字刪除,原第一項第三款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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