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物理治療師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物理治療所之設立,應以物理治療師為申請人,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2. 前項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之物理治療師,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始得為之。
  3. 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4. 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物理治療師法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