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立案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物理治療師公會及省物理治療生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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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立案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物理治療師公會及省物理治療生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已將省物理治療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另設縣(市)公會,惟目前已存在之臺灣省物理治療師公會,亦宜有所安排,爰予以修正,以為過渡。再者,依第五十七條規定,物理治療生公會之組織準用本章物理治療師公會規定,上開過渡規定亦宜適用,爰併予訂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已將省物理治療師公會組織規定刪除,另設縣(市)公會,惟目前已存在之臺灣省物理治療師公會,亦宜有所安排,爰予以修正,以為過渡。再者,依第五十七條規定,物理治療生公會之組織準用本章物理治療師公會規定,上開過渡規定亦宜適用,爰併予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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