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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5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立案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物理治療師公會及省物理治療生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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