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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2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社區治療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嚴重病人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 二、嚴重病人之意見。 三、嚴重病人保護人之意見。 四、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及病歷摘要。 五、治療計畫。 六、其他審查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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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機構),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