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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9

  1. 1.地方主管機關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實地審查通過者,公告為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辦理機構或團體);其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
  2. 2.前項實地審查,地方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機構或團體辦理。
  3. 3.第一項辦理機構或團體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經審查通過者,得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三年;其展延期間,自前次指定辦理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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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就第七條第一項之申請,經實地審查通過者,公告為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