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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
  2. 前項所稱牙體技術業務,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
  3. 牙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4. 鑲牙生為執行鑲、補牙業務所需,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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