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上述法條的逐條釋義。
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 前項所稱牙體技術業務,指從事口腔外牙醫醫療用之牙冠、牙橋、嵌體、矯正裝置、義齒之製作、修理或加工業務。 牙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鑲牙生為執行鑲、補牙業務所需,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立法理由一、按牙體技術業務係支援牙醫醫療業務所需,應經由牙醫師或鑲牙生診療病人後,開具書面文件,牙體技術師方能依指示執行製作、整修符合個別病人需要之牙冠、牙橋、或義齒等口內贗復物,爰於第一項規定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之書面文件為之。又牙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惟為避免爭議,爰於第三項定明。 二、第二項規定牙體技術之業務範圍,參照上開說明,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既依據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其執行業務之方式即不得於口腔內為之,否則屬於第十六條所稱於口腔內執行相關醫療行為,應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負刑事責任。 三、增列第四項:「鑲牙生為執行鑲、補牙業務所需,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按牙體技術業務係支援牙醫醫療業務所需,應經由牙醫師或鑲牙生診療病人後,開具書面文件,牙體技術師方能依指示執行製作、整修符合個別病人需要之牙冠、牙橋、或義齒等口內贗復物,爰於第一項規定牙體技術師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應依牙醫師或鑲牙生之書面文件為之。又牙醫師為執行醫療業務,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惟為避免爭議,爰於第三項定明。 二、第二項規定牙體技術之業務範圍,參照上開說明,牙體技術師執行業務既依據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為之,其執行業務之方式即不得於口腔內為之,否則屬於第十六條所稱於口腔內執行相關醫療行為,應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負刑事責任。 三、增列第四項:「鑲牙生為執行鑲、補牙業務所需,得執行牙體技術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