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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管。
  2. 前項紀錄及書面文件,至少應保存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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