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牙體技術師法第26條,牙體技術所應該製作業務紀錄並妥善保管,並且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的書面文件一同保存,保存期限至少為七年。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來自行政院衛生署的相關規定,其中提到了牙體技術師所應具備的業務紀錄和保存期限。例如,這項法條可能涉及到牙體技術師在執業期間所製作的患者病歷、牙科檢查報告和治療紀錄等文件,這些都應該妥善保存至少七年。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並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管。 前項紀錄及書面文件,至少應保存七年。
立法理由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記載相關事項,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存一定年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牙體技術所應就其業務製作紀錄記載相關事項,連同牙醫師或鑲牙生開具之書面文件,妥為保存一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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