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根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條,該條例的目的在於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並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在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夠及時獲得救濟。這是為了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以及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 舉例來說,在審議辦法第13條和第17條中,就維護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者的權益,確保其在受到預防接種損害時能獲得補償,並由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這符合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條所訂立的目的。
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國家建立救濟機制,確保產婦、胎兒及新生兒於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獲得及時救濟,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產婦與醫事人員之伙伴關係,並提升女性生育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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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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