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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軟膏(含眼用軟膏)、栓劑藥品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粉末研磨設備。 二、篩粉設備。 三、加熱釜。 四、調勻設備。 五、充填(分裝)設備。 六、軟膏管封閉設備。 七、栓劑模型冷凝設備。 八、滅菌設備。 九、粉塵收集設備。
  2.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之設備,於不裝軟膏管之工廠,得免設置。
  3. 眼用軟膏製造工廠,另應視需要設置空氣潔淨、無菌充填(分裝)及無菌試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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