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8 條來看,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的尿液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特定濃度以上者將被判定為陽性。其中包括了安非他命類藥物、海洛因、鴉片代謝物、大麻代謝物、古柯鹼代謝物以及愷他命代謝物的相應濃度判定,並且也提供了其他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的判定標準,若未有公告者,則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 舉例來說,如果尿液檢體中的安非他命的濃度超過500 ng/mL,則會被判定為陽性。而尿液中的嗎啡濃度超過300 ng/mL時,也會被判定為陽性。這些標準的設定是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的濃度來進行判定,如果沒有公告的情況下,則由檢驗機構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