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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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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他命類藥物: (一)安非他命:500 ng/mL。 (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 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 (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500ng/mL。同時檢出MDMA及MDA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500ng/mL,但總濃度在500ng/mL以上者,亦判定為MDMA陽性。 (四)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500ng/mL。 (五)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安非他命(MDEA):500ng/mL。 二、海洛因、鴉片代謝物: (一)嗎啡:300 ng/mL。 (二)可待因:300 ng/mL。 三、大麻代謝物(四氫大麻酚-9-甲酸,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9-carboxylicacid):15ng/mL。 四、古柯鹼代謝物(苯甲醯基愛哥寧,Benzoylecgonine):150ng/mL。 五、愷他命代謝物: (一)愷他命(Ketamine):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亦判定為愷他命陽性。 (二)去甲基愷他命:100 ng/mL。
  2. 2.前項以外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濃度作為判定檢出之閾值。未有公告者,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8 條來看,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的尿液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特定濃度以上者將被判定為陽性。其中包括了安非他命類藥物、海洛因、鴉片代謝物、大麻代謝物、古柯鹼代謝物以及愷他命代謝物的相應濃度判定,並且也提供了其他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的判定標準,若未有公告者,則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 舉例來說,如果尿液檢體中的安非他命的濃度超過500 ng/mL,則會被判定為陽性。而尿液中的嗎啡濃度超過300 ng/mL時,也會被判定為陽性。這些標準的設定是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的濃度來進行判定,如果沒有公告的情況下,則由檢驗機構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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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8 條規定:「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