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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初步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之尿液檢體,應再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結果在下列閾值以上者,應判定為陽性: 一、安他命類藥物: (一)安非他命:500 ng/mL。 (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 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 (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500ng/mL。同時檢出MDMA及MDA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500ng/mL,但總濃度在500ng/mL以上者,亦判定為MDMA陽性。 (四)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500ng/mL。 (五)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安非他命(MDEA):500ng/mL。 二、海洛因、鴉片代謝物: (一)嗎啡:300 ng/mL。 (二)可待因:300 ng/mL。 三、大麻代謝物(四氫大麻酚-9-甲酸,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9-carboxylicacid):15ng/mL。 四、古柯鹼代謝物(苯甲醯基愛哥寧,Benzoylecgonine):150ng/mL。 五、愷他命代謝物: (一)愷他命(Ketamine):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亦判定為愷他命陽性。 (二)去甲基愷他命:100 ng/mL。
  2. 前項以外之濫用藥物或其代謝物,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濃度作為判定檢出之閾值。未有公告者,檢驗機構得依其分析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訂定適當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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