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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驗機構對於驗餘檢體之處理,應依相關規定或與委驗機構之約定為之。
  2. 司法案件之陰性尿液檢體,得於檢驗報告送出十四日後銷毀。
  3. 陽性尿液檢體,應保存於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之冷凍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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