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委託檢驗機構所送往檢驗機構的尿液檢體,應包括占總檢體數百分之五以上的盲績效監測檢體。而這些盲績效監測檢體應包括約百分之八十的陰性檢體,其餘為陽性檢體,且陽性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其監測方式以定性結果判定。 舉例而言,當委託檢驗機構送往檢驗機構的尿液檢體中,其中有5%以上的檢體應屬於盲績效監測檢體,其中約80%是陰性檢體,其餘為陽性檢體,且這些陽性檢體主要包括待測藥物。這是為了確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的準確性和有效性,並且保持檢驗結果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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