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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委驗機構)送往檢驗機構之尿液檢體,應包括占總檢體數百分之五以上之盲績效監測檢體。
  2. 前項盲績效監測檢體,應包括約百分之八十之陰性檢體,其餘為陽性檢體,且陽性檢體以待測藥物為主;其監測,以定性結果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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