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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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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驗機構應於收件後,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於十四日內送出檢驗報告。
  2. 2.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核定及簽署。
  3. 3.檢驗報告至少應包括認證證明書編號、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及其他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22條,可以解釋如下: 根據上文中引用的《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這裡的檢驗機構指的就是負責進行尿液檢驗的機構。根據法規的規定,這些檢驗機構在收到尿液檢體後,需要在十四日內完成檢驗並送出檢驗報告。這確保了檢驗的及時性。 在進行檢驗時,應該先由專責品管人員進行確認,然後由檢驗負責人核定及簽署檢驗報告。這確保了檢驗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另外,檢驗報告必須包括認證證明書編號、尿液檢體編號、檢出或未檢出的藥物,以及使用的檢驗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等相關資訊。這些資料對於確定檢驗結果的正確性非常重要。 以上解釋都是根據所引用的法律法規進行的,並且搭配了相關的範例。

  • 核定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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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檢驗機構應於收件後,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於十四日內送出檢驗報告。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