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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驗機構應於收件後,依委驗機構指定之項目儘速檢驗,並於十四日內送出檢驗報告。
  2. 初步檢驗或確認檢驗結果,應先經專責品管人員確認,檢驗報告並應經檢驗負責人核定及簽署。
  3. 檢驗報告至少應包括認證證明書編號、尿液檢體編號、藥物之閾值、檢出或未檢出之藥物,並註明所採用之檢驗方法、最低可定量濃度及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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