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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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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為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之認證與管理,設檢驗機構認證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3條,該法規為了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的認證與管理,特別設立了檢驗機構認證審議會。這個審議會的設立是為了對檢驗機構的認證進行審議與管理,確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的準確性與可靠性。 這項法規的相關內容可參考臺灣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其中關於檢驗機構的認證管理可以參考到「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5條第1項以及第18條的相關規定。例如,檢驗結果在閾值以上或有疑義的尿液檢體,應進行確認檢驗,這就充分顯示了對檢驗機構的認證管理的重要性。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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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部為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之認證與管理,設檢驗機構認證審議會(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