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之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電器設備應適當接地,並應有抽氣櫃、滅火器、緊急淋浴設備、洗眼裝置及其他保障檢驗人員之安全設施,並應定期評估其功能。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了檢驗機構的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包括電器設備應適當接地,並應有抽氣櫃、滅火器、緊急淋浴設備、洗眼裝置及其他保障檢驗人員之安全設施,並應定期評估其功能。 舉例來說,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在進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時,必須符合該法條的要求,並提供相應的安全措施,以確保檢驗人員的安全。這些安全設施包括抽氣櫃、滅火器、緊急淋浴設備、洗眼裝置等,在檢驗過程中必須得到有效的應用和定期評估其功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