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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驗機構經撤銷廢止認證資格未滿一年者,不得以同一名稱或就同一處所重新申請認證;其檢驗負責人於二年內不得擔任檢驗機構之檢驗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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