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執行機關就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根據參考資料,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審議會應該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執行機關就現職人員中派兼之。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容,可舉例如下:根據法令,濫用藥物尿液採集作業應有明確的規範及程序,以確保尿液檢體的同一性及完整性,因此對於審議會的人員配置亦應反映出執行機關對於此事務的重視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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