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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委託製造或檢驗藥物,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
  2. 申請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限持有藥物許可證或申請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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