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99 條

  1. 1.中藥劑型之變更,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基準方之濃縮散劑及濃縮顆粒劑之間互為變更為限。其餘變更劑型,應重新申請。
  2. 2.申請中藥劑型變更登記,應送驗樣品,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切結書甲表。 五、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六、證照黏貼表。 七、批次製造紀錄影本。 八、成品檢驗規格、成品檢驗方法、成品一般檢查紀錄表、成品檢驗成績書、鑑別試驗結果(包括層析圖譜或其他足資確認之資料)各二份;其檢驗項目及規格,應符合附件十三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九、安定性試驗書面作程序及報告。 十、屬輸入之中藥,並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99條的逐條解釋如下: 1. 中藥劑型之變更,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基準方之濃縮散劑及濃縮顆粒劑之間互為變更為限。其餘變更劑型,應重新申請。 這項規定限制中藥劑型變更,必須參照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基準,尤其是濃縮散劑和濃縮顆粒劑之間的變更。其他劑型的變更則需要重新申請。 2. 申請中藥劑型變更登記,應送驗樣品,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申請中藥劑型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樣品並檢附以下文件和資料: - 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 藥品許可證正本 - 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 切結書甲表 - 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 證照黏貼表 - 批次製造紀錄影本 - 成品檢驗相關文件(包括規格、方法、檢查紀錄、成績書、鑑別試驗結果) - 安定性試驗書面作業程序及報告 - 屬輸入的中藥,需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 以上資料來源於藥事法第39條和相關法規,例如行政院衛生署的公告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