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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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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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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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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 110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10 條
開啟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
第五十三條、第三十九條
附件二及
第四十條
附件四,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第四十二條
附件八外銷專用原料藥之近二年內查
核
原料藥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影本,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條
,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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