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中藥登記事項之變更,屬委託製造者,應檢附雙方具名之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中藥登記事項之變更,屬委託製造者,應檢附雙方具名之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申請中藥之中、英文品名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切結書甲表;使用商標者,並檢附商標註冊證或核准審定書影本。 四、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五、屬輸入之中藥,並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
中藥處方有效成分之變更,應重新申請查驗登記。但刪除硃砂、保育類藥材,或依基準方處方或其他處方等比例變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申請賦形劑變更登記之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中藥適應症、效能、用法用量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但申請變更用法用量者,檢附影本。 三、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四、變更依據影本。
申請中藥類別、證別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五、變更依據影本。
除前條規定之情形外,國產中藥製劑申請外銷專用變更或增加外銷專用藥品名稱、包裝限量、包裝材質、效能、適應症、用法用量、標籤、仿單或包裝者,應檢附下列資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外銷專用切結書丙表。 三、藥品名稱、包裝限量、包裝材質、效能或適應症變更者,其藥品許可證正本。 四、用法用量、標籤、仿單或包裝變更者,其藥品許可證正、反面影本。 五、藥品名稱變更者,其切結書甲表。 六、包裝材質變更者,其安定性試驗書面作業程序、報告及批次製造紀錄影本。 七、藥品效能或適應症變更者,其變更依據影本。 八、標籤、仿單或包裝變更者,其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中藥許可證登記事項之變更,包括原廠變更通知函、檢驗規格與方法、藥商(含製造廠)名稱或地址、藥品標籤、仿單、外盒與鋁箔紙(袋),及其核定本遺失補發,分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