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98 條
申請中藥之中、英文品名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切結書甲表;使用商標者,並檢附商標註冊證或核准審定書影本。 四、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五、屬輸入之中藥,並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