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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委託製造登記或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登記,應附切結書甲表,並分別準用第六十四條或第六十五條規定。
  2. 中藥委託檢驗,準用第六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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