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66 條
- 1.申請藥品委託檢驗,應符合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委託檢驗申請函。 二、委託檢驗申請表。 三、委託檢驗契約書影本,其內容應列明委託檢驗範圍之相關事項。 四、委託者與受託者訂定之委託檢驗作業計劃書及標準作業程序(含採樣方法、樣本保存方法、運送移交條件等)。 五、委託項目之檢驗規格及方法。
- 2.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託者進行現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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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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