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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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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國產藥品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收回自製申請函。 二、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三、藥品許可證正本。 四、與前受託製造廠解約書。 五、切結書(甲)。 六、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影本各一份。 七、製造管制標準書及批次製造紀錄中之下料量或試製批次製造紀錄。 八、成品檢驗規格、方法及檢驗成績書。 九、如申請人原GMP藥廠者,應另附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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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 變更登記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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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5 條規定:「申請國產藥品委託製造後收回自製登記,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收回自製申請函。 二、藥品變更登記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