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105 條
- 1.前二條規定以外國產中藥製劑包裝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一、包裝材質不變更,僅申請變更包裝限量者,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二、包裝材質變更者,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安定性試驗書面作業程序及其報告。 (四)批次製造紀錄影本。
- 2.前項包裝材質之變更,涉及標籤、仿單或包裝變更者,並應加具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與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 3.輸入之中藥製劑,除前二項規定外,應另檢附原廠變更通知函及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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