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中藥類別、證別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五、變更依據影本。
申請中藥類別、證別變更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藥品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藥品許可證正本。 三、查驗登記申請書正本。 四、原外盒、仿單及標籤核定本及擬變更之外盒、仿單及標籤黏貼表各二份。 五、變更依據影本。